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提高本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党建工作片组联系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本基金会产生重大影响,关系本基金会利益、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活动。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涉及到以下事项的,及时向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召开换届、延期换届情况;
(二)党组织换届、延期换届情况;
(三)章程、地址、法人、负责人等变更情况,包括处罚、撤销等;
(四)涉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党支部书记等主要负责人调整的,提前2个月报告,履行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审批程序;
(五)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情况;
(六)开展涉外活动、行业重大舆情等情况;
(七)负责人及党员违法违纪情况;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重大事项、重大业务活动。
第五条 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应当办理审批、备案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以下事项,本基金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
(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修改章程、印章样式;
(二)设立慈善信托、受托人变更、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三)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下列事项,秘书处应当上报理事会: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设立专项基金;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供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关联交易,即本基金会与相关利益者发生的任何交易事项;
(十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二)发生重大舆情、纠纷、冲突等突发事件;
(十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等情况;
(十四)监管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检查的情况和结论;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基金会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捐赠(资助)包括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涉外慈善项目;
(三)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第八条 本基金会重大募捐、资产变动、投资、交易及资金往来包括:
(一)一次性募捐超过100万元的活动,属于重大募捐;
(二)一次性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三)其他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即资金往来。
第三章 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九条 实行逐级上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向分管领导报告。理事会通过后由秘书处指定的人员统一上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报告(包括电话、微信等方式),事后应补交书面报告,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和纸质形式。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包括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情况说明、调查核实、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后续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由秘书长主管。本基金会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必须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书面文字资料,并保存备查。
第四章 责任和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分管领导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各部门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外,同时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本基金会法定账册。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主动接受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