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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员工工作绩效,促进员工职业发展,鼓励主动学习以提高专业能力,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作为各级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职员工以及理事、监事。

第三条 工作职责与分工

1、办公室为本制度实施的协调、监督及管理部门。项目部负责机构层面的培训工作计划与安排,聘请培训讲师,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核与办理。

2、各职能部门配合机构整体培训计划实施,负责本部门年度培训预算与计划安排,内训的举办及外训的成果汇报,受训员工的训后督导与追踪。

3、参训员工有义务向机构其他成员分享所学知识与技能,并将培训成果运用到日常工作中。

第四条 培训的原则

1、以素质提升、责任伦理文化贯彻、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原则;

2、以针对性、实用性、价值性为重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与总结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培训为工作服务的原则,在培训时间安排上应避开工作繁忙期;

4、培训的安排不仅考虑到当前的需求,更要考虑到未来工作的挑战,打造具有前瞻意识的学习型组织;

5、提倡赋能为主,管理为辅。员工工作能力提升第一责任人是员工本人,其次是部门主管。

第五条 培训计划

1、年度培训计划:项目部依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充分的培训需求调研后,拟定机构层面的年度培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各职能部门根据机构分配给各部门的预算总额,结合自身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2、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项目、培训的形式、预计开展时间、培训预算、培训教材选择、培训讲师的选择、培训场地和设备的准备等内容;

3、培训计划的实施:机构层面的业务学习及培训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派出员工参加专业培训的,由部门负责人按照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及预算统一安排;部门和员工本年度的培训情况,将纳入部门和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4、培训计划的调整:培训计划与安排实行事前审批,并经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培训预算管理

1、机构层面的培训预算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预算外的培训计划,由办公室发起申请,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预算内的培训计划变更需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2、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员工的培训预算。预算外的培训计划,须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并经办公室备案后执行。预算内的培训计划变更由部门主任自行协调安排,经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3、财务部负责年度培训预算的汇总审核,及培训预算执行跟踪,对会引起预算超支的培训计划做出预警。

第七条 培训时间安排

1、由基金会组织安排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根据课程需要安排时间,并兼顾培训对日常工作影响降到最低;

2、全体培训尽可能与基金会有关会议相结合,以节省时间和费用;

3、需利用非工作时间开展的培训,对于参训人员不计为加班,不计出差补贴。

第八条 培训的形式

1、内训:各类学习会,内部分享会,外聘讲师开展的内训等。由项目部负责机构层面内训的组织安排,各部门主任负责部门层面内训的统筹安排;

2、外训:因公外派员工参加的各类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培训,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等。

第九条 培训的类型

1、入职培训

针对基金会新聘入的员工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简介、机构文化,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主要人员简介等相关内容,以帮助新员工增进对基金会及工作环境的了解,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办公室根据当期新职工的数量,不定期开展。

入职培训的方式包括:举办专题报告会,播放试听材料,提供制度文本及文件资料由个人自行阅读,组织机构制度的知识考试。

2、技能提升培训

对于在岗员工的工作专业进行培训,目的是提高员工的人岗匹配度,促进工作绩效。技能培训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期业务培训,研讨会,工作坊。

3、管理人员培训

针对部门主任及以上管理岗位,为提高其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进行的管理能力,领导力提升类培训,由办公室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安排。

4、外出考察

为拓宽视野、丰富学习形式,外出考察计划由办公室在预算内统筹,提报秘书长办公会决策。

5、个人进修

基金会鼓励员工进修学习,包括攻读学位,职称认证考试及与本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并获得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培训纪律要求

1、员工应按时参加机构及部门组织的培训,如有事不能参加的,应至少提前1天向培训组织部门提出请假申请;

2、培训期间的迟到,早退,缺勤等情况,参照基金会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档案

1、基金会开展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各类员工在职培训、员工外训、委托培训等活动结束后,培训组织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建立相应培训档案备查;

2、各类培训材料、成果统一由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于2020年1月3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