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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可持续发展,吸引优秀人才,调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

2、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3、一贯任劳任怨,为基金会发展着想,足已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4、对基金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获得社会好评的,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名的;

5、积极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基金会采纳。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2、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资金,节俭费用,努力创收,事迹突出的;

3、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基金会采纳的;

4、对基金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褒奖的,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名的。

第八条 以上所列表现突出的员工,经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议确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经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所处部门负责人或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提名,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确认,基金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2、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3、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1、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2、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3、违反基金会与项目合作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1、受聘时虚报资料,使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基金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3、故意泄漏基金会合作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本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基金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理事会研究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八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诉理由申诉之,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基金会(基金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于2020年1月3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