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发展目标,促进员工与本基金会共同发展,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对员工的客观、科学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绩效考核,是指本基金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对员工在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进行考察、核实和评价,并以此为依据,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为奖惩提供依据,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员工队伍素质和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是员工绩效考核的领导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开展、评价考核结果。
第二章 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工作态度。包括:出勤情况、成本意识、工作主动性、工作独立性等。
(二)项目调研。包括:项目数量、调研报告完整度、调研结论及实施建议等。
(三)项目实施。包括:项目数量、执行效率、工作细致度及完整度、过程跟踪报道、总结报告等。
(四)资金募集。包括:金额、资金到位情况等。
(五)其他。包括:非计划性工作(新开展项目除外)等。
第六条 考核评价体系及权重:考核评价体系由被考核人、考核人及权重设置构成,理事长30%,秘书长45%,其他参考25%。
第七条 考核等级及系数:
(一)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二)考核等级系数:1.优秀:1.2;2.称职:1.0;3.不称职:0.0~0.8。
第八条 考核等级的确立原则:
(一)考核年度内获得特别晋升的,当年不确定为优秀等级;
(二)考核年度内新招录的员工,当年不确定为优秀等级;
(三)考核年度内出现工作失误、给本基金会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确定为不称职等级(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1)秘书处准备参加考核人员名单,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核;
(2)员工准备《述职报告》、《工作总结》。
(二)考核评价
(1)被考核人提交述职报告到秘书处。
(2)述职报告内容报告受聘岗位、工作业绩、工作表现及自我评价、存在的主要不足及改进措施等。
(3)考核人评分:考核人根据考核评价标准,对被考核人相关考核内容进行评价、打分。
(4)秘书处汇总考核得分。按照下列计算公式,汇总得出被考核人的考核得分:考核得分=考核人评分总数÷评分人数×考核权重
(三)确定考核结果:经理事会审核后确定考核结果及考核等级名单。
(四)考核资料归档:秘书处负责将员工的考核资料归档。
第十条 例外处理
(一)考核期内员工岗位职级发生变动超过6个月(包括升降职、转岗等)的,按新岗位进行考核;
(二)入职不满6个月的员工不参加当年度的绩效考核;
(三)考核期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累计满90天、迟到或早退累计10次以上的员工,不参加年度考核打分;
(四)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员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一)考核人要客观、公正、如实地反映情况,认真填写考核表;
(二)考核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不得随意泄露考核工作情况;在整理考核材料时,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三)考核过程文件(考核评分表、统计表等)应严格保密,考核结果只反馈到个人,不予公布。
第四章 申诉与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诉与监督流程
(一)考核结束后,考核人有向被考核人通知和说明的义务,被考核人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
(二)被考核员工如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应首先通过沟通方式解决。无法解决时,员工有权在一周内向秘书处提出申诉,申诉时需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三)理事会在一周内会同申诉人、考核人进行复议,对申诉作出答复。复议决定为最后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