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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光明快车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党建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推动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挥本基金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党建工作片组联系制度(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李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会在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指导下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宣传政策、引领方向、激发活力、团结凝聚、监督管理、规范行为以及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本基金会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本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本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邀请党建工作指导员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建工作指导员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全体党员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考评。

第二章 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各项决策部署,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党组织和本基金会理事会的关系。

第七条 领导班子要团结共事、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第八条 本基金会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调动党员积极性。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通报制度。

第九条 本基金会领导班子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党员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党员应自觉参加各种党的活动,自觉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员应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纪,无违法违纪现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自我管理严格。

第十三条 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依据简便、易行、实效原则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本基金会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效果、有质量。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

第十五条 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培训,认真分析本基金会党员现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抓好本基金会党员日常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第四章 党组织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按时有序落实党员管理相关制度,并按时、按需、有序落实。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注重选树典型,增强党建工作影响力。

第二十条 建立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党建工作经费应纳入本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确保正确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本基金会党建工作档案。

第五章 党组织阵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有标识,有党旗,有党建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因地制宜设置党建引领宣传阵地,保证党员活动基本需要,适时配备基础电教设备。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因地制宜设计党建工作宣传栏,建立宣传报道网络,有专人负责通信、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章 党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围绕本基金会健康发展开展党建活动,与本基金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品牌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党建主题活动,引导和监督本基金会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贴近群众需求开展党建活动,深入了解、密切关注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切实增强党建工作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工作思路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落实“一方隶属、双重管理、多方活动和全程作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完善“党群工作一体化”模式,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党建活动可邀请非党员参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